上海一工程師春節回老家度假27天,拒絕公司要求帶電腦回家處理緊急工作的要求,並在假期期間不回應公司電話和信息,事後,他回到公司後就遭到了開除!
事情是這樣的,春節假期,男子張某公司春節放了11天,他自己又調休了12天,再加上2個周末,張某一共休息了27天!
張某為了好好休息,不回領導信息,也不接領導電話!
公司認為他惡意拒絕執行任務,等他回到公司後就和他解除了勞動合同,但張某不服並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和加班工資19.4萬元。
目前該案件已於近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張某在庭審中表示,公司並沒有向他下達工作任務,也沒有告知他需要帶電腦回家處理應急服務。
他表示,他是在本著『休假就要好好休假』的原則下,拒絕了公司的要求,不帶電腦回家度假。
公司方面則認為,張某不僅拒絕了公司領導的要求,還拒絕了公司的電話和信息,這已經違反了公司的規定。
公司表示,張某在假期中應該接受公司的調度安排,而不是擅自自行決定休假時間和方式。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均提供了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
法庭表示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公司應支付張某賠償金19.4萬元
此案引發了網友的熱議,一些人支持張某,認為公司違反了勞動法,應該支付賠償金和加班費。
而一些人則認為,張某在休假期間拒絕接聽公司電話和信息,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公司的處理是合理的。
從法律角度考慮,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休假權利。
勞動者在休息時間內,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工作任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書面形式並明確原因。
再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未經勞動者同意,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按照延長的勞動時間支付勞動報酬。
具體到本事件,張某在勞動仲裁中可以提出公司違反了其休息時間和休假權利的權益,同時公司未經其同意安排應急服務也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
張某也可以認為公司對其進行了打擊報復,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最終張某勝訴,公司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加班工資等19.4萬元的費用。
通過這件事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和員工應該有一個和諧的勞資關系。
作為員工需要遵守公司的規定和安排,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應盡可能協助公司處理問題。
如果員工有需要休假的計劃,應提前和公司領導溝通,並獲得同意。
在休假期間,員工應該保持聯絡,接聽公司電話和回復信息,以便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
公司和員工之間的關系是相互的,公司也應該盡可能為員工提供福利和保障,讓員工感到被尊重和關心。
如果員工與公司產生了糾紛,應及時采取合法手段解決,例如通過勞動仲裁等途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對於這件事,有的網友認為男子的做法欠妥當,連休27天,換做哪個公司也會有想法!有的網友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對,大家怎麼看呢?